公司原股东有出资程序瑕疵,协议约定2年内不解决可要求大股东回购自己的股份,现2年期限已至,可要求回购吗

2024-05-14 00:55

1. 公司原股东有出资程序瑕疵,协议约定2年内不解决可要求大股东回购自己的股份,现2年期限已至,可要求回购吗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双方之间的关系,原则上是意思自治的~
若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底线要求是发起人在一年内不能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这是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要求。公司章程可作出其他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较为自由,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所以这里应该是可以转让的。
但是这里你所说的出资程序瑕疵指的是?如果是虚假出资等则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公司原股东有出资程序瑕疵,协议约定2年内不解决可要求大股东回购自己的股份,现2年期限已至,可要求回购吗

2. 如果遇到并购或者收购原股东要怎么事先约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
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④收购目的;
⑤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⑥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⑦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
⑧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公布是怎样的
①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②收购要约公布的程序。根据《证券法》第81-83条的规定,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此后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收购要约的发出并不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时间编辑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期间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三、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销是怎样的
①变更。《证券法》第84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股票条例》第52条规定:“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②撤销。《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摘要】
如果遇到并购或者收购原股东要怎么事先约定【提问】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
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④收购目的;
⑤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⑥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⑦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
⑧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公布是怎样的
①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②收购要约公布的程序。根据《证券法》第81-83条的规定,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此后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收购要约的发出并不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时间编辑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期间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三、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销是怎样的
①变更。《证券法》第84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股票条例》第52条规定:“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②撤销。《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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